申請綜援金 「特別護理津貼」須知
1. 申請資格
- 申請人必須 為綜援 領取人士
- 由醫生證明為 全癱或需 長時間由他人照顧
- 申請人並非在醫院或院舍居住
- 如申請人已有一名家人全職照顧,若能證明須 24 小時接受照顧,亦合乎申請資格
2. 申請程序
- 先向所屬社會保障部同事提出申請
- 向覆診 醫院之醫務社工安排領取由醫生簽發之身體證明文件
- 社工可能需要進行家訪
- 文件交由社會保障部同事跟進
- 如申請成功,申請人將 接獲社署所 發出之結果通知書
- 申請人可進行有關聘請傭工程序
3. 注意事項
- 「特別護理津貼」最高資助額為每月 $4,296
- 如申請人聘請外 傭 ,所有關於聘請外 傭 手續費用,將 由社署實報實銷
- 社署將 每半年覆核個案 1 次
- 領取「特別護理津貼」後離開院舍的人士,其院舍宿位將不會被保留;如日後需要再次入住院舍,必須重新申請,進行輪候